宗法制度与家族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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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与家族度

族长或称族正,虽然在形式上是推举产生的,但并不是宗族成员人人都有推举或被推举的权利。能推举族长的只是族中的长老和或富或贵者,年轻人和贫穷的劳动人民都无从表示自己的意见。而被推举者更需具备一些条件。首先必须是年辈较高的,也就是“分莫逾而年莫加”(《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家规》),以尊长而督率卑幼,易于使族众信服。但这又不是绝对的,许多宗族的族长并非由辈份最高、年龄最大者担任,如常州张氏的《宗约》声明“族长虽序行序齿,究以德为主”,交河李氏的《谱例》规定所立族长,必须“品端心正,性情和平”,“恪遵家训,规步方行”。 然而无论是“尚齿”,还是“尚德”,往往不过是门面装璜,起决定作用的还是财富和权势。 *云阳涂氏的《祠规》就毫无隐讳地说族长应“公推族中殷实廉能者任之”。 *明姚舜牧所立家训中有这样的话:“通族之人,皆祖宗之子孙也,一有贵且贤者出,祖宗有知,必以通族之人付托之矣。”(《药言》) *清顾栋高说得更为明白:“夫使宗子无禄,何以收族人?不得爵于朝,何以为族人主?”所以“子孙之贤而贵者,受祖宗之遗泽,当类推以恤族,凡族人亦因而宗之”(《书適孙葬祖父母承重辨后》)。 事实上,族长一职很少有不被地主豪绅把持的,清高宗弘历看到了这一点,曾经指出“此等所举族正,皆系绅衿土豪”,而且“鲜有守法之人”(《清实录·乾隆五十四年七月》)。一些较大宗族的族长还有若干助手,所立名目各不相同,有宗长、宗相、宗直、评议、董事、知事等。族下如分支、房,又设有支长、房长,在族长领导下管理本支、本房事务。这些族中执事人员或者由族长指定,或者经过名义上的推选,同样也都由地主豪绅或听命于地主豪绅的人充当。 族长高踞于族众之上,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包括: 第一,主持祭祀典礼之权。如族中立有宗子,按照古礼,祭祀祖先的典礼应由宗子主持,族长则任陪祭。但大多数宗族未立宗子,在这种情况下,族长就是主祭人,成为祖先意旨的代表,俨然是祖先化身。这种主祭权可以派生出许多其他权力,如主持宗谱的修续、负责宗祠的管理等等,并使族长在一切事务中都能代祖先立言,代祖先行事。 第二,主管族产之权。通过主管族产,可以攫取许多经济利益,而利用族产收入的一部分“收族”,又可进一步控制、约束族人,维持自己的特权地位。这种权力使族长能够拥有实现族权的物质基础。 第三,对族人的教化和惩罚之权。族长可以利用祭祀、会食、团拜、续谱、读谱等仪式以及在其他任何场合向族人宣扬封建道德,族人必须听从教诲。如族人中有违反族规家法,损害族中权贵的利益,败坏伦理纲常者,族长有权“切责之,痛责之”(《新安程氏合族条规》),给予从停胙、停给赡米、罚跪、罚款、杖责直到宗谱除名,驱逐出境,送官究办、私刑处死等惩罚。 第四,处理族中各种纠纷,调停争端之权。族人之间如发生了有关婚姻、土地、房产等方面的争执,或因他事失和,都要由族长评判是非曲直,作出裁决。族长“凡遇族中有不平之事,悉为之处分排解,不致经官”(《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对族长的裁决,族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此外,族人兄弟分家,立嗣承继,生子取名等事,都必须得到族长认可。族长还有权过问、干预族人婚丧等事。族长之权同西周春秋时期的宗子之权颇有相似之处,但深深打有封建制度的烙印。 族长专擅一族,“名分属尊,行者宜恭顺退让,不可凌犯”(《云阳涂氏族谱家训》),“家之有长,犹国之有官”,族人敢有违抗者,“通族权其轻重,公同处置”(《陈氏族谱·罚恶》)。 有的宗族为了防止族长滥用权力,曾制定了一些规定,如《交河李氏族谱·谱例》中有这样的条文:“不许恃族长名色,做事不端,处事不公,以致家法紊乱”,族长如“行诣有愧,触犯规条,合族齐集,公讨其罪,如稍有改悔,聊示薄惩,以警其后,不然则削去族长名字,永远不许再立”。《泾川董氏宗谱·家规》也说:“倘族长不能称职,族众可以会议改选。”但类似的规定大多只是一纸空文,或者被宗族内不同派系的“绅衿土豪”用作争权夺利的依据。担任族长的人即或有所更换,对族长这一职务所具有的威权并无影响。有不少宗族还规定重大事务须经“族议”决定,所谓族议,表面上宗族中全体成年男性成员都能参加,但往往流于形式,被族长及其亲信所操纵,所议的结果,极少能够违背族长的意旨。 5.族规 族长是根据族规行使权力的。族规又称族训、族约、宗规、宗约、家规、家训、家礼、家范、祠规等等,是宗族的法律,起着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对族众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张氏宗谱·家规》即指出:“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则有纪纲;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则有家训。纲纪不立,天下不平;家训不设,家人不齐矣。夫家中之有长幼内外之殊,公私亲疏之别,贤愚顽秀之不同,苟非有训以示之,而欲一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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