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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作为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手段,法律赋予物权以某些特定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一般认为: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和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个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主要表现在: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3、抵押权可以多个权利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其效力依设定的顺位而定; 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物不容许存在两个所有权,以占有为权利内容的限制物权如土地使用权次之,非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如抵押权最弱。 注意: 许多定限物权之间,所有权与他物权是可以并存的;(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种类的总称,其之所以又称为定限物权是因为这些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限于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两者不能兼得,就相对于所有权来说对标的物的支配是有限的而称为定限物权) 1、所有权与所有权是不能并存的; 2、所有权与他物权是可以并存的; 3、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是可以并存的; 4、抵押权与抵押权是可以并存的; 5、抵押权与质押权是可以并存的; 6、质押权与质押权是不能并存的。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优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利而先得到实现。 主要表现在: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对内效力。 (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决定效力优先性,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甲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因向A银行借款150万而在2007年4月5号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后又把该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乙,甲欠乙80万,也办理了登记手续,后甲均未清偿债务,问该怎么处理? 知识点: 抵押权顺序: 1、已登记的, 按照登记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 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 成立在先的物权有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一个例外规定: 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转让给乙,后又在该车上为丙设立了抵押权,则抵押权到期时,哪个物权效力优先? 分析: 抵押权是定限物权,即使设立在后也优先于所有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对外效力。 A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不论物权成立于债权先后,物权均优先于债权。 A公司有一大厦价值180万, 该公司在2001年1月分别欠甲10万、乙10万、丙20万债务,一年后又因向银行贷款160万而抵押该大厦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到期均未清偿债务,则银行向法院起诉拍卖该大厦。问该怎么处理? 案例一: 甲企业现有净资产100万元整,两年前甲欠乙公司100万元,一年半前欠丙公司100万元,一年前欠丁公司80万元,现甲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问乙、丙、丁的权利受偿顺位如何? 案例二: 甲现有房屋一栋欲出售,06年2月2日与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3月2日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70万;4月2日又与丁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80万。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了三份合同后,均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问怎么处理? 分析: 涉及债的平等性,同一个财产上存在数个普通债权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是处于同一顺序的,各个债权的实现不存在先后之分,应按比例受偿。 案例三:甲现有房屋一栋欲出售,06年2月2日与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3月2日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70万;4月2日又与丁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80万,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后,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丁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问:乙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所有权归谁? 案例四:甲企业现有一栋大厦价值200万元整,两年前甲欠乙公司100万元,一年半前欠丙公司50万元,一年前欠丁公司80万元,一年前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大厦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甲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问乙、丙、丁的权利受偿顺位如何 知识点: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典型一物多卖; 案例五: 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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