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贪污贿赂罪)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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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 1.侵犯客体。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2.客观方面。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3.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4.主观方面。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三、贪污贿赂罪的类型 根据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九)》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有十四个具体罪名。 这十四种犯罪可分为两类: 1.广义的贪污罪 包括狭义的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2.贿赂犯罪 包括: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 贪污罪 一、概念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的廉洁性,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行为与结果,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 注意: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案例1: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本案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进入作案现场,虽然也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钱财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2)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者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例如:乙是某派出所的一名值班警察,一次在值班时将过路群众拾到上交的5万元钱据为己有。本案中,乙某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陈某系某省副省长,在对外交往中得到许多贵重礼品。陈某对其他礼品不感兴趣,对各国名表情有独钟。陈某将五块价值上万元的名表隐瞒下来,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之后,陈某命司机小吴将手表取出,送给小吴一块,其余四块分送其他朋友。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案例2:某行政机关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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