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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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P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PAGE 1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P 申请单位: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项目地点:河南岸HNA11-1-1、HNA11-1-2、HNA11-2-1 HNA11-3-2、HNA11-7-1、HNA11-7-2地块 发卷日期: 主管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编制单位: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 录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地现状 第三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 相关部门许可要求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六章 附则 图则 附件 文 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来函(惠市国土资函[2017]131号)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 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或划拨。 第三条 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图设计、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图则》及《附件》三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 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6年版)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河南岸11号小区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 整)的批复》(惠府函[2015]396号) 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5]36号) 第五条 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用地现状 第六条 本用地位于河南岸11号小区,用地编号为HNA11-1-1、HNA11-1-2、 HNA11-2-1、HNA11-3-2、HNA11-7-1、HNA11-7-2,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 本用地的规划和国土使用手续办理情况: 2007年9月14日,惠州市南山家福实业有限公司取得本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惠府国用(2007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6872.2平方米;2008年2月27日,惠州市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本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惠府国用(2008地类(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4280.1平方米。 第八条 本用地周边情况:用地北侧为现状金山河沿河道路,东侧为现状演达大道,南侧为红线宽度36米的规划道路,西侧为红线宽度18米的规划道路。 第三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九条 用地规划要求 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十条 用地性质:HNA11-1-1和HNA11-1-2地块为G1(公园绿地),HNA11-2-1、HNA11-7-1和HNA11-7-2地块为R2/B(二类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HNA11-3-2地块为R22(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开发强度及相关要求 本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HNA11-1-1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371平方米; HNA11-1-2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507平方米; HNA11-2-1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14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360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HNA11-3-2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3626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容积率≤1.08,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HNA11-7-1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277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548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HNA11-7-2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9194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2985平方米(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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