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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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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法、规定。
3.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
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7.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
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设立: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2.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
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3.1.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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