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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 (区)
(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
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
理规定》(电监市场 〔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
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
的并网发电厂和地调及以上调度且容量大于30兆瓦风力并网发
电厂的运行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 (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
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
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
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和并网的自备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
售电的区域外电源 (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
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火力发
电机组按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
力发电机组按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
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
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
行本细则。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并网考核费
用。
第五条 南方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
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
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
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
程规定。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
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
器 (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
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
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
题,及时商并网发电厂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
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
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
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及时执行反事故措施或整改计划,按不执行一条措施
5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造成后果的按不执行一条措施 15万
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十条
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
故预案,并按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影响该电
厂的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的规定
配合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关电网经营企业进行事故调查。能源监管
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时,并网发电厂应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
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能源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
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装
机容量乘以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风险发布下达发电
厂侧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并网发电厂应组织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
施,对于未严格执行措施导致相应设备跳闸,按未执行一项措施
3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二、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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