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吧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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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吧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

麻醉药品 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精神药品 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反复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现行必威体育精装版目录(2007年版) 2007年10月11日公布 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目录于2005年9月27日公布施行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07版与05版目录中部分变化品种 关于加强曲马多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749号(2007.12.7发布) 药品生产(进口)、经营企业进行相应调整 医疗机构: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不得再购买和使用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Γ-羟丁酸、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原有库存相应品种仍可在本医疗机构内继续使用。 管理依据-相关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442号,11月1日实施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2005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卫生部2005年11月2日颁布实施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颁布,5月1日实施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组织编写,2007年4月发布施行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目的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条例》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规定 患者 医疗机构 管理机构和人员 采购、储存 调配和使用 安全管理 患者-满足用药需求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条例》第39条 患者-配合医院执行相关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处方管理法》第21条 患者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处方管理办法》第27条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一) 患者所拥有的权力 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从医师、药师、护士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力 权力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二) 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不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三) 重要提示 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流程 1、患者携带证件:身份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正件,复印件1份 其他证件:病历首页、诊断书、(代办人) 2、签署“知情同意书” 3、网络登记审批 4、病历首页盖“使用麻醉药品”章、门诊部公章 5、打印“北京地区麻醉药品使用登记表”,加盖门诊部公章 6、瞩患者:-盖章后的病历首页交医师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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