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知识 产权管理体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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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曾德国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在拥有和利用专利制度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意大利的威尼斯是专利制度的故乡; 英国创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对于美国来说,则是专利制度与其国家一并成长——1787年所制定的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 法国是世界上继英美之后第三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 而德国和日本则分别在1877年和1885年建立了各自的专利制度。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一)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1条第8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使用艺术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二)美国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 1.美国的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 (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 (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 (4)其他政法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 2.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 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科技咨询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等。 3.知识产权的管理方式 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或授权。 美国著作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等级和管理。 联邦政府为了协调知识产权的资讯,促进技术转移,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该中心提供咨询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并建立了咨询档案。 美国商务部对国有专利负有推广的职责,但专利的实施和推广主要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专利权人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决定。 目前,在美国大约有500名专利代理人。 (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制 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 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 各州法院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 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337条款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 在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制止侵权和保留证据的临时救济,还可获得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性禁令、赔偿及其它最终救济。 对于严重侵犯版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美国执法制度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同时,美国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因此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断接触和商讨中得到解决,经双方律师商讨后仍不能解决的才诉诸法庭; 由于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法庭审理的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一)日本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日本实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时间很早,日本1885年颁布《专卖特许条例》,1921年制定《专利法》,1905年制定《实用新型法》,1899年制定《外观设计法》和颁布《商标法》,其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又陆续颁布了《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以及《海关法》。-- 日本已经签订了《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伯尼尔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协定,逐步形成了与国际标准相一致、较为先进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二)日本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 日本特许厅(JPO)隶属于日本通产省,负责制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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