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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跨年度的费用支出凭证的涉税处理: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批准,则可以申请抵税。 3.2 企业所得税把控关键点-跨年度费用支出 劳务费和临时工工资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其实施归纳如下: A、企业应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费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B、企业应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派遣用工应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否则只能作为劳务费开支。劳务费开支需凭身份证在地税局交纳相关税费后代开发票。 3.2 企业所得税把控关键点-劳务费与临时工工资 3.2 企业所得税把控关键点-食堂开支的合法有效凭据问题 食堂购买原材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有以下几种: 对于工业产品:比如在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的油盐酱醋等,依据商场开具的商业发票入账。这些工业产品都是应税商品,没有正规发票时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 对于农副产品,比如青菜、米面、牛羊肉以及鲜活鱼类等,要区别几种情况处理:一是在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可以直接去的商业发票入账;二是通过蔬菜公司配送,也可以取得正规发票入账;三是农贸市场或集市,取得发票方式有二:A、在农贸市场或集市管理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例如苏州,在农贸市场采购农副产品,持采购清单让市场管理部门盖个章,就可据以入账,当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可。B、若市场管理部门不给盖章或者当地税务部门不予认可这些“白条”,则凭这些采购清单,以月为单位到相应的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并据以入账。(实质重于形式、以事实为基础) 何为“营销设施”? 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 “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哪些?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5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根据以上规定,判定营销设施费用支出是否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 (2)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3.2 企业所得税把控关键点-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财税务处理2-1 营销设施有关土地增值税相关处理规定: A、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售楼部,可以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但需要注意,售楼部完成使命之前作为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扣除,原售楼部变成了公共配套设施,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 B、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0年08月23日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问题的解答 1、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2、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3.2 企业所得税把控关键点-房地产企业营销设施财税务处理2-2 土增税清算单位确认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国税发[2006]187号 2006-12-28) 分期开发项目清算单位具体划分由省级地税机关规定,辽宁政策: (辽地税函[2012]92号 2012-4-10)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税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作清算单位; 分期开发项目,地税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清算单位。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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