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公司海安供电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案终止调查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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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公司海安供电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案终止调查决定书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垄断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 苏工商案终字〔2016〕1号 当事人: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 负责人:张可嘉 住所:海安镇草坝路60号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电力供应、电气工程及附属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和技术咨询;电力器材加工及供应。(经营范围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承接业务) 企业注册号:320621000006315 ? 2012年10月18日,海安县部分用电企业向工商机关举报,称当事人以企业缴纳一定限额的预付电费作为其供电条件,企业如不按要求支付预付电费,供电公司不予供电,当事人占有企业缴纳的预付电费,企业当期电费由企业另行支付。本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对相关举报进行了核查。2013年8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本局予以调查。8月19日,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08年以来,当事人在企业申请高压用电、签订供电合同时,以口头告知或者发放书面工作单的形式,要求企业缴纳最低限额的预付电费,并将其作为供电公司供电的前提条件,即要求企业“准备一定数量的预付电费”,预付电费的限额为“变压器容量×144”元,企业办理用电手续须“带好预付电费进帐回单”。如不按当事人要求支付“预付电费”,即便企业用电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当事人亦不予供电。企业用电后,电费不是从其“预付电费”中扣除,而是另行缴纳。2010年,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下发考核标准,要求所属营业所消灭“预付电费”空白,“预付电费”预收率要达到100-105%,“对不续缴购电款的用电人坚决由负控断电”。经调查,当事人对4033户高压电户收取了预付电费。至2013年6月,当事人收取预付电费19,992.98万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认识到其行为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侵害了企业公平交易权,表示要及时整改,希望本局能够中止调查。2014年8月19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本局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书》,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一是在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开办电流程,履行普遍供电义务,不再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二是对已收预付电费进行全面清理,与相关客户协商签订新的电费结算协议。三是在电力销售中,提供后付费一次性结算、后付费分次结算、负控预购电、电卡表预购电、分次结算等多种电费结算方式,供用户选择。当事人表示,如果违反承诺,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处罚。 反垄断执法的目标是制止垄断,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局认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问题认识深刻,并积极整改,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14年9月5日对本案作出中止调查决定。 中止调查期间,本局对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在营业场所张贴“告电力客户书”,2014年9月下旬,同时在当地海安电视台、《海安日报》以及海安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办电流程,公示电费缴付方式。 2.在电力销售中,提供后付费一次性结算、后付费分次结算、负控预购电、电卡表预购电、分次结算等多种电费结算方式,供用户选择。 3.全面清理已收预付电费,对用户主动登门解释电费结算方式,协商签订新的电费结算协议。不再强行要求客户缴纳预付电费作为供电条件。整改期间,与4230家用户协商了结算方式,减少预收电费16616.96万元。 2015年1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履行承诺的书面报告,并申请终止调查。 鉴于当事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符合《中止调查申请书》中承诺的整改内容,未出现《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恢复调查的情形,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终止调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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