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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纠纷案例
在日常生活正我们总能碰到这样或者那样的纠纷,让我们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房产领域很多人可能
会遇到有关 “建筑工程纠纷”类的问题,但是由于我们自己本身不是专业人士,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如何解
决都不太清楚。下面我们就一则建筑工程纠纷案例来详细说明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甲公司(发包方)与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发包
给乙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进行结算时,双方对部分工程- “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产生争议,乙公司诉
至法院。一审中,甲公司主张,2014 年7 月22 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盖
章确认的《XX 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简称“《7 月22 日工程量表》中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
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以此为准。乙公司认可该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实性,但又另提
交了一份2014 年7 月15 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XX 工程已完工
程量表》(以下简称“《7 月15 日工程量表》”),该表中也记载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应
为二张工程量表中记载的工程量之和。甲公司则辨称,认可《7 月15 日工程量表》的真实性,但该表系
分表,《7 月22 日工程量表》系总表,后者系三方对最终工程量的确认。原审采信甲公司的辩解,以《7
月22 日工程量表》完成时间在后,系总表为由,以该表为依据最终确认乙公司完成工程量为10150m,据
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00 余万元。乙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实际工程量应为二张工
程量表记载的工程量之和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审理查明,《7 月15 日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1、南侧第二道锚索完成工
程量2016m,2、西侧第二道锚索完成数280m,3、东侧第三道(-9.40m)锚索完成数2016m”,而《7 月22 日
工程量表》中关于预应力锚索的记载是 “西、北、南侧第一道、东侧第一道、第二道锚索工程量
10150m”,二者记载的工程范围名称并不重合。二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甲公司当庭确认两份工程量表
中记载的工程量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对此不能确认。据此,二审认定两份工程量表中确认的工程量
不存在重合。因此,乙公司主张的关于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的已完工程量应是两份工程量表记载的完成工
程量之和的上诉理由成立,涉案工程预应力锚索工程量应确定为2016+280+2016+10150=14462 米 ,该部分
工程价款应为300 余万元,据此对原审进行了改判。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
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
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规定
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对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有利。实践中,根据工程惯
例,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除工程签证单外, “其他证据”一般还包括: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变更通知、
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本案中,两份工程量表从形式上来看,更接近于工程签证单,
但因记载内容纷繁庞杂,不易辨别,且形成在先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4000 余米,形成在后
的签证单记载预应力锚索工程量为10000 余米,这就使甲公司所主张的后者与前者是总与分关系的辩解具
有一定的可信性,导致原审认定错误。二审详细审查了两份签证单中关于预应力锚索部位的描述的差异,
结合甲公司不能确认二者关于预应力锚索工程量的记载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的事实,认定二者并非总与分的
关系,对原审予以了改判。这也提醒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存好关于
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记载清晰,以防发生诉讼时举证不能或提交的证据
被误读。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
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最终如果发协商处理,最好及时选择诉讼,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正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正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正确理解工程转包、
分包和肢解发包的法律问题和无效合同纠纷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问题,以及工程审计的法律问题等都成为
解决纠纷的关键。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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