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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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第1.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第一节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Ⅰ一般规定 第2.1.1 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 伏,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 条 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第2.l.3 条 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宜有中间接头。 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Q-1 级和G-1 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均应用隔爆型; 二、Q-2 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 三、Q-3 级、G-2 级场所可用防尘型; 四、Q-1 级、G-2 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接线盒、接线盒的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场 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本安电路,均可使用防尘型。;第2.1.4 条 引入Q-1 级、G-1 级场所的电气线路,在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的部分,铜芯电缆(绝 缘导线)可与铝芯电缆(绝缘导线)连接,但须两者的额定电压相等,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 压接管连接。 第2.l.5 条 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耐油的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 绝缘层的措施。 第2.l.6 条 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 的规定。;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第2.1.7 条 变电所或配电所(室)与Q-1 级或G-1 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严禁通过电气线路;与Q -2 级、Q-3 级G-2 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可通过与其有关的电气线路,并应符合本章第 2.1.14 条或第2.1.20 条第二、三、六款的规定。 第2.l.8 条 沿露天或开敞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的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的一边敷设; 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其上方,反之在其下方的左侧或右侧, 要避开正下方。;第2.l.9 条 Q-1 级和G-1 级场所,单相回路中的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 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 条 Q-1 级和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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