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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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1.1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概述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1.1.1 基本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表1-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表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工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制,为保证工程质量,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 (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即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涉及的监理职责,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2)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6.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7.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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