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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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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临时物业管理公约
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
一、总 则
双方在平等互利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本公约,并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业主或使用人同意由开发商指定的上述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本小区”的房屋、公共设施、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全体业主及有关人员均应支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并有权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业主的权利
在各业主遵守本公约的所有规定及政府订立的有关法规并按期缴纳有关费用的条件下,各业主将享有下述权利:
1)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全权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他业主或对该小区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户,须就该租户应当履行及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他业主负责。
2)各业主将其所属单元出售、转让、抵押或出租于第三者时,不得将其享有该单元的任何权利与其拥有的使用权分开出售、转让、抵押或出租。
---)各业主、租户及其雇佣工人、中介人或许可人均对有关公共地方有通行权。但各业主须负责此地方的所有维修费、改善或加建等工程的费用。
4)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包括所有下水道,污水渠、化粪池、上水管(阀)、通风管道、气体供应管道及所有高压、低压、微压电缆或电线。
5)各业主在缴足所有应付管理费用时,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6)有权按国家法规政策及物业管理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对小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投票权。
8)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9)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10)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11)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保养,并按规定分摊费用。各业主均享有其所属单元的绝对使用权,但除作为居住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2、业主的义务
在使用、转让或租赁所拥有物业时,请您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并遵守以下条款:
1)应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告知对方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各项规则。
2)如转让,前业主在转让日前一周应将其名下的各项费用交清,受让人应知晓各项管理费用的收取办法。
---)在转让或租赁时,请您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将使用人所签署的承诺书交于物业管理公司。
4)前业主如未能交清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前业主或使用人追讨。
5)执行管委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6)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屋、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管委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管委会协调解决。
9)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及人身财产安全。
10)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应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装修管理规定,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方可进入小区,并交纳装修保证金(详见装修管理协议)。
11)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分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12)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在本物业范围内,请不要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共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系统等;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在该住宅区的任何部分存放危险及易燃易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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