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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建设规划法规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一)有关概念 村镇规划 是乡(镇)人民政府为实现村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村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协调村镇布局和各项建设而制订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村镇建设与管理的根据。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 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规划区: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划定城乡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 调整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活动以及规范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指: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二)城乡规划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五大方面。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城市、镇规划的制定程序 第一步、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第二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三步、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报国务院审批。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上也需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镇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2.乡、村规划的制定程序 乡村规划不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政府批准。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3.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详见2002年8月29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中第五、六、七条。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P57) (二)规划行政许可管理 1、选址意见书核发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划拨地 概念: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特点:使用无年期限制,未经批准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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