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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共政策制定案例《家庭与医疗休假法案》

PAGE \* MERGEFORMAT3 案例主体 美国公共政策制定案例:《家庭与医疗休假法案》 1993年2月5日,克林顿总统(1993-2000)在上任后的第三周,就签署了《家庭与休假法案》。经过长达八年的立法斗争,终于有了这一结果。 1984年,联邦地方法院曾经对《加州产假法》进行裁定,认为该法违反了1964年的《民权法案》以及其他州政府要求平等对待男女员工的规定。因《加州产假法》要求雇主必须保证女员工在孕产期间有四个月的假期。由于男性员工不能休产假,加州的这项法案被认为对男性员工构成歧视(法院的裁定后来被驳回)。 许多妇女活动家对地方法院的这个裁定愤怒不已。同样感到气愤的还有国会议员(同为加州议员,民主党)霍华德·伯尔曼,他对《加州产假法》的最终生效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他认为现在有必要在全国推行产假法,并向妇女法律保护基金会的唐娜·霍斯霍夫女士寻求帮助。作为回应,霍斯霍夫女士在华盛顿地区召集了一些妇女活动家专门来讨论这个问题,他们一致认为,当前需要的是一个全面系统的,涵盖产假、病假和家庭护理在内的、惠及所有男女职工的全国性休假法,而不仅仅是休产假。不过,伯尔曼对颁布这项法的政治可行性持怀疑态度。 专门处理儿童、青年和家庭事务的特别委员会举行了系列听证活动,专家们在会上听到一些重要观点,如需要由父母双亲休产假来照看婴儿等。这些听证活动对家庭休假设想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来自儿童保护基金会、美国犹太妇女委员会、青少年协会、美国天主教会和其他组织的代表组成了一个非正式的工作团体,专门来考虑是否有必要形成一个有关临时的病假、产假和收养(儿童)假的议案。尽管所有的欧洲发达国家都在家庭休假计划中规定,向休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但该团体还是决定,不在议案中加入补偿条款。因为他们知道,含有补偿条款的议案,想要获得正被预算赤字弄得焦头烂额的国会的支持是异常困难的。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围绕家庭休假立法的讨论和谈判一直在相关的国会议员和团体代表间进行着。最后决定,一项全国性的休假法案应由帕特·施罗德(民主党,科罗拉多州)女士负责提交。她于1985年4月提交的《父母产假与伤残休假法案》牵涉面广泛:所有雇主要对新生儿或新收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提供18周的停薪产假;对因非工伤造成的短期伤残,或子女有疾病的雇员,雇主必须提供长达26周的停薪休假。休假期间雇员的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不得因此而终止。假期结束后,雇员有权返回原工作岗位或与原工作岗位相当的职位。 一些享有管辖权的特别委员会,如教育和劳动委员会、邮政委员会以及内政委员会围绕该法案举行了一系列的听证会。听证的结果使该法案得到修改。因为有残疾人代表反对在法案的名称中使用“伤残”字眼,所以法案的名称由《父母产假与伤残休假法案》变成了《父母产假与医疗休假法案》。此外,该法案的适用范围也有了限制:只超过5名雇员的企业才适用该法案。接下来,国会女议员玛吉·鲁克玛(民主党,新泽西州)在教育与劳动委员会主持两党辩论会,辩论的结果又对法案作了重大修改。将雇员数目低于15人的企业排除了法案的适用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全美雇员中有22%没有被照顾到;雇员必须工作3个月,或者500小时,才有休假资格,而且雇员在两年内的休假不得超过36周。此外,凡是照看病重家庭成员,无论是重病的父母、配偶还是子女,员工都有休假的权利。为了强调所作的修改,在法案名称中用“家庭”二字取代了原来的“父母”二字。 参议院的克里斯托弗·多德(民主党,康涅狄格州)是该项立法的主要倡议者。《家庭与医疗休假法案》虽然在第99届国会上并没有向法案的颁布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但是已经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该法案由于不提供带薪休假,所以被一些批评者指为华而不实。许多共和党人也反对这个法案,他们认为该法案对企业不利,因为法案干涉了企业,并有可能导致今后更多的干涉。 围绕着家庭休假法案形成了支持者和反对者两大派别。支持者有女权主义者、劳工组织、美国天主教会和美国退休人员协会。强烈反对者有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商会和全国经销商联合会。同时,许多反对家庭休假法案的团体还组成了责任雇主联合会。 在第100届(1987-1988)上,家庭休假法案很容易地在教育与劳动委员会获得了通过,但也有更多人怀疑该法案能否在众议院获得足够的支持。为此,国会女议员鲁克玛开始进行谈判活动,试图争取部分共和党人的支持。谈判的结果是,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小企业被排除在法案以外,家庭休假缩减到10周(两年以内),每年的疾病休假缩减到15周。并且,雇员总数中10%的高收入雇员,如果他们休假会给企业造成经营困难,就不能休假。排除掉50个雇员以下的企业意味着,全美劳工中仅有39%的工人享有休假权利,对企业造成的伤害被大大降低。 但家庭休假法案还是没有提交众议院进行辩论。因为民主党的领导层对法案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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