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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专业解读

(5月28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专业解读 1.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近日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一)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完善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统一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的增加,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二)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续趋同 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先后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进行了修订。 2.定义和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给出了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的条件,并明确了本准则涉及的非流动资产范围。 此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3.条款与结构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由总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列报和附则五章,共三十三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说明了制定该准则的目的、准则的适用范围,处置组的定义及终止经营应满足的条件。 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 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计量。 第四章《列报》,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明确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4.新旧规则之变化分析 本准则沿用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细化了计量和列报要求。 首先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关于计量方面,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关于终止经营的列报,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5.重点条款解读 本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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