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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课件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二、剥夺政治权利(54——58条) (一)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4条)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1、独立适用(56条第2款、105条) 2、附加适用: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计算(55条):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计算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7条)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55条) 计算方法: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58条)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55条) 4、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7条) 计算方法:从减刑后的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5司考)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2、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02司考)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59——60条) (一)概念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二)不同于追缴非法所得(行政性处罚措施)、没收犯罪物品 (三)不同于罚金:p245 (四)没收财产的范围(59条): 1、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五)没收财产与债务偿还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4个条件) (六)没收财产的执行 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条件 1.因偿还的债务必须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债务 2.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必须是正当债务 3.该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驱逐出境(第35条) (一)概念 驱逐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二)适用: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36-37条) 一、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二、种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第36条、37条)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理道歉(第37条) 2、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第37条)三、适用条件 (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 (二)其他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第三节 量刑情节体系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简称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其特征如下: (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三)量刑的基础是定罪 (四)量刑的内容是确定与刑罚相关的问题 二、量的任务 (一)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 (二)决定对犯罪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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