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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美在于简单
刑法之美在于简单
摘要:间接模式办案,法理论证易陷入误区而迷失方向,效率低下,定性错误率高;直接模式办案,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直接简单,快捷高效,定性准确。
刑法条文代表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类型,案件事实中的行为往往不只一个,衡量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时,在行为与刑法条文之间,应是直接对应匹配,这就是刑事司法的直接模式。然而,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行为与刑法条文之间,被人为地插入了刑法理论,行为与法条是否匹配,都需要应有用刑法理论进行论证,结果刑事司法从“行为——法条”的模式,变成了“行为——刑法理论——法条”的模式,直接模式演变为间接模式。直接模式办案强调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刑法条文,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间接模式强调掌握五花八门的法理,注意力集中法理论证上。
从直接模式到间接模式的转变是灾难性的。道理很简单,案件事实是客观的,刑法是客观的,直接模式改为间接模式,需要在案件事实与法条之间,插入刑法理论这个环节,应用法理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论证的结果符合那个刑法条文,就按那个刑法条文定性。大家知道,刑法理论形形色色,都是主观的产物。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论,把不同的理论与相同的客观事实结合起来,出现不同的结果是很平常的。这就意味着,相同的案件出现二种以上不同的定性,似乎也是有道理的,而且这种情形并非罕见,经常遇到,结果许多人产生了严重的误解,认为一起案件有不同定性是正常的。这就给全国统一刑事司法带来了许多的问题,是实务中乱象丛生的主要原因。同一案件能够作两种以上的定性,违背了基本的逻辑定律,毫无疑问是荒谬的。
刑事司法的执法依据不是刑法理论,而是刑法本身。刑事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全神贯注在案件事实与法条上,坚决摒弃法理论证的过程,抛弃间接模式,回归到直接模式上来。一旦走上从案件事实到刑法条文直接对应的这条康庄大道,刑事司法就大大简化了。这就是刑法之美在于简单的真正含义。直接适用刑法,看上去似乎是简单机械了点。然而,简单机械能够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与办案质量,是实现法律在全国统一实施的最强有力保证。
以刑法第247条中转化犯为例,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应如何进行转化的问题,存在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认定行为构成犯罪,该行为必须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是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尤其是主观故意要符合所要转化之罪的特征,不能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持此种意见的人通常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直接适用,只要刑讯逼供发生了致人伤残、死亡,就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直接定罪并从重处罚。刑法学家们代表了前者,他们批评后者过于简单机械,并且斥之违背了立法原意。笔者认为,首先直接适用是简单机械了点,却是直接执行了刑法规定,符合刑事司法的核心要求。严格执法强调依法办案,执行的是法律本身,从未有法律、法规要求依照法理办案。主客观一致,犯罪构成要件,这些都是刑法理论上的东西,都不属于执法依据。其次,法律规定不符合法理的地方并非绝无仅有,而是时有发生。再说,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本身就是执法犯法,只要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事实发生,直接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符合从严治警的立法精神,能够有力地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还有,是否违背立法原意,谁也说不清,谁都不能妄下结论。可见,刑法学家们的批评是经不起推敲的。
受刑法学专家们的熏陶,间接模式成为实务部门的主流。这种办案模式效率低,质量差,压力大。刑法理论是无边界的,应用法理论证也是无边界的,这就给实务部门的承办人带来无穷无尽的压力。然而,应用直接模式办案,效率高、质量好、压力小。这种模式要求掌握的内容相对有限,简单直接容易学会。为了比较两种模式的优劣,笔者以张明楷教授主编的《刑事疑案探究》一书中的案例做示范。这本书共有22个案例,418页,平均篇幅19页,每个案例都花费了很多的精力。文章都是由选修张教授开设的“刑法研讨与案例分析”课程的2008级和2009级清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撰写的。每位学生都是抽签决定所要解决的案例,案例都不相同,是在张教授指导下学生们耗时数月完成的。学生们的办案思维都是清一色的间接模式。然而,笔者花了不到一周时间,用直接模式就处理完书中全部22个案例。初略翻看书中的观点,让人大为惊讶,长篇论证出来的结论,经常与现实相差甚远。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看到两种办案模式的显著差别,笔者从书中选取十二个案例,省略了长长的论证过程,仅摘录作者主要观点和结论,同时,将直接模式办案的全部内容展示给大家,请大家自行比较和评判。
案例一,2007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陈五星、冯杰仁酒后,由冯驾驶其夏利轿车与陈到某地顺心酒楼嫖娼。因不满意小姐的服务,陈在该酒楼吵闹,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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