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doc11.docx

  1.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目 录 HYPERLINK \l _TOC_250003 引言 1 HYPERLINK \l _TOC_250002 一、什么是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及性质 2 (一)如实告知的内涵 2 1、如实告知的内涵及分类 2 2、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 2 (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性质分析 3 1、先契约义务 3 2、法定义务 3 3、“片面“的强制义务 3 4、间接义务 3 HYPERLINK \l _TOC_250001 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环境中的履行 4 (一)履行主体 4 1、问题的提出 4 2、被保险人的义务 4 3、代理人的告知义务 4 4、受益人与告知义务 5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5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形式 5 1、从无限告知到有限告知 5 2、主观告知和客观告知 6 3、告知义务的责任免除 6 HYPERLINK \l _TOC_250000 三、 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7 (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7 1、主观归责:投保人的过错 7 2、客观归责: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7 (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形式及认定 7 1、故意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 2、故意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 3、过失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 4、过失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 (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8 1、保险人的解除权 8 2、保险费的返还 9 四.我国保险市场运行及《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9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3 论文摘要 14 引 言 保险业是 21 世纪的阳光产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危险和分担损失的工具, 以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必要。但是,个别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一般只有投保人或 是被保险人最为熟悉,保险人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若所有的危险信息都由保险 人亲自收集,必然产生巨额的交易成本,保险人没有充足的财力来支持这么大的 一笔费用,即使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最终还是摊到了危险共同体内所有的投保 人身上,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投保人是不会以很大的代价去转移较小的风险的, 如此下去,危险共同体必然无法维持。因而法律强行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 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资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制度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 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告知义务也是 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易引发争议的规则。因此本文专题研究告知义 务,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就其内容、性质、履行、违反的法律后果等方以及运用 等方面试作探讨,并对保险市场中告知义务现状及我国如何完善保险告知义务制 度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1 一、什么是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及性质 (一) 如实告知的内涵 1. 如实告知的内涵及分类 所谓“告知”,是指保险契约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作的口 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人所告知之事项可以是重要的,也可以是不重要的,而只 有当保险人以告知不实为由解除合同时,才须举证证明告知不实之事项为重要事 项。 2 . 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 告知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涉及过去、现在的事项,亦涉及未来的事项: 既涉及客观的陈述,又可能涉及主观陈述。综观中外保险立法,基本上将告知分 为“事实之告知”、“观点之告知”以及“转述之告知”三大类型。 (1 ) 事实之告知 事实之告知,通常又称为“确认告知”或是“客观告知”,是指告知一切 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例如,投保人为一栋新房投保,投保时告诉保险人说未来 用途是堆放粮食,保险人对其产生了信赖,但后来却用作油库,当该房屋因汽油 引起火灾时,保险人当然可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增收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2 ) 观点之告知 观点之告知,通常又称为“主观告知”,与“客观告知”相对应,亦即告知 义务人告知时的心里意向。例如,要求被保险人就其自身健康状况所作的陈述, 究竟是事实告知还是观点之告知?现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视保险人是否自知 有疾病为依据:若自知,则为重要之告知,反之则为观点之告知,这是符合常理 的,因为投保人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并非医学专家, 在未经医院正式检查,自身 也未明显感觉不适之情况下,即使真的有病,他自己也无从知道。 1 在一般情 况下,保险人仅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意见的不实陈述是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的, 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陈述意见的人所陈述的意见并不是他的真实看法, 这种不 实陈述是为了欺骗诱使保险人与之订立保险合同。 2 (3 )转述之告知 所谓“转述之告知”,是指投保人由无关的第三人处所获得的情报,转向保 险人为陈述。 3 关于效果,通常认为,如其转述并无错误,虽事后证明并不正 2 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陈述的

文档评论(0)

新起点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