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pptVIP

201501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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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显然,当人员从着火区进入非着火的防火分区后,将会增加该区域的人员疏散时间,因此,设计除需保证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符合规范要求外,还需要增加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以满足增加人员的安全疏散需要,使整个楼层的总疏散宽度不减少。 *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4 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 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 1 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本条表5.5.17注1对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建筑的有关疏散距离要求作了调整。 注3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25%。 本表的注是针对各种情况对表中规定值的调整,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又符合注1或注2的要求时,其疏散距离是按照注3的规定增加后,再进行增减。如一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多层办公楼,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40+5=45(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为40×(1+25%)+5=55(m)。 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 * 本条第4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10m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30×(1+25%)+10×(1+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 本款中的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由于设置在地下、半地下,考虑到其疏散条件较差,火灾烟气发展较快的特点,提高了百人疏散宽度指标要求。本条第2款中“人员密集的厅、室”,包括商店营业厅、证券营业厅等。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本条在原规范基础上结合实际工程建设情况,作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火灾时需要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较大,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为不致于过分拥挤,结合我国的人体特征,规定避难层的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平均容纳5人确定。目前,美国标准已将人员避难场所的人均占地面积从0.23m2,提高到0.28m2;新西兰建筑规范规定,避难区的人均面积不应小于0.25m2。我国目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成人的人均占地面积也有所提高,因此,建议尽量加大该计算指标,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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