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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讲座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 前言 地质灾害的基本概念 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滑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崩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泥石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发生时的临灾处置和应急救灾 1. 前言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签署了第394号令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 前言 《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 前言 《条例》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1. 前言 《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 前言 《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测工作。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 前言 《条例》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 1 前言 《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1 前言 《条例》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1 前言 《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1 前言 《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1 前言 《条例》第六章法律第法律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或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1 前言 《条例》第六章法律第法律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治理,所需经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 前言 地质灾害的基本概念 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滑坡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崩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泥石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发生时的临灾处置和应急救灾 2.地质灾害的基本概念 地质灾害——是指一起地质事件(包括自然和人为)构成对人的生命、财产以及环境的潜在威胁。 地质灾害的类型——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 地质灾害的基本概念 地质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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