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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王某工伤案 * * 2、按低基缴纳社保的工伤赔付差额风险 低基缴纳:采用社会保险的缴费下限进行操作,这是企业最常用的基于政策、实惠等常考虑的操作方法之一,也是基于基本守法和违法边缘上的操作 低基缴纳的风险:这种操作在发生工伤理赔时会显现其中的风险,工伤理赔时有三个项目与缴费工资挂钩: 1-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级的伤残津贴 工亡或失踪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基金对这三个项目是按照员工缴费基数进行理赔,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可能导致员工索赔差额。 * 3、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赔付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3年7月22日,史云珍乘坐川AH2612大客车到郫县泰美克厂上班,上午8时25分,史云珍在车上撞到头部,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史云珍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10级伤残。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司机却不闻不问,由于属于“单车事故”,当时交警部门也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这就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难度。承办律师多次与交警部门沟通,最后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前往史云珍家中了解案情,前往公交公司调查取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担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受援人史云珍获得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赔偿款103102.5元。 * 第8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5、2014;工伤新规——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 * 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下达成的私了协议 ? 认定工伤但未鉴定的情形下达成的私了协议 ? 认定工伤且鉴定的情形下达成的私了协议 ? 6、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 第10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第六讲: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理 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 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 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华路10号浣花逸景商务楼3层 邮编:610031 电话:028传真:028手机QQ:915554647 电子邮箱:scnmg148@126.com 微博:川工会法援杜伟律师 * 谢谢大家! * 2014:工伤新规——因工外出的认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 2014:工伤新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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