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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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订立 中的问题 一、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 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可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法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和形式合法。 公平原则:内容要公平合理、双方权利义务大体上是平衡的,不得趁人之危,或者利用强势地位订立不合理的合同内容。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必须是双方 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合同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讲究诺言,克守承诺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附属义务:1、告知义务 2、不 得扣押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到财物。 三、试用期 期限规定:与劳动合同期限衔接,试用期在合同期内。 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合同期限3月-1年试用期≤ 1个月,1年-3年试用期≤ 2个月,3年以上期限的≤ 6个月。 试用期工资的歧义 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第83条) 试用期案例分析 案情: 2008年1月初,某企业招聘刘女士,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后企业觉得不合适,双方商定再次试用1个月。2008年5月初,企业通知刘女士,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要求按月支付2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双方发生争议,诉至仲裁。 争议问题: 约定试用期期限合法吗?(应与劳动合同期限衔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约定试用期次数合法吗?(只能约定一次) 企业在试用期的风险是什么?(企业有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刘女士的要求是否合法?(企业应当按照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任) 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宽限期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补订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题: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合同的怎么办? 两倍工资怎么计罚? 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是否补订书面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首次用工一个月内,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如何处理: 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书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 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书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超过一年,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 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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