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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题讲座.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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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限制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案例: 北京城管“带人”事件 事件回放:10月26日,三轮车车夫朱合芳因涉嫌非法营运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受到北京大兴区城管大队兴丰分队查处。执法人员要求朱合芳下车配合调查,朱没下车,也不肯配合执法。按目击者的说法,一干部模样的人大声喝道“把他带走”,城管队员便将朱合芳从三轮车上“架”了下来,但朱嘴里一直喊着“我就不给,我就不给”,随后被“推”上一辆城管的面包车里带走了。三小时后就发生了朱因“桥脑出血”死亡的事情。 案例分析:按我国法律规定, “带人”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行使。虽然也有媒体报道称,朱系自愿上车,主动要求前往城管队去接受处理。但从普通民众的视角看:朱先是激烈地反抗执法,后来进了车里,自然容易认为那是城管“强制带人”,而这种“强制”极易激化矛盾。   所以,只要执法者不是公安,就不能进行人身强制;同样也应避免“带人”,哪怕是对方自愿跟车,也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一:对违停当事人处以100百元的罚款,能否适用简易程序?(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问题二:能否当场收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设置了简易程序,允许当场处罚,但必须满足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低额罚款(个人5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警告等4个法定要件。同时提示仅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强制性的必须或者应当适用。 《行政诉讼法》设定了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为行政相对人对抗行政执法公定力和不停止执行强制权,提供了有效的救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都未作出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可以免于举证的除外特别规定,由此提醒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有风险。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行阶段 1、几个问题: (1)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公告、催告文书什么时候下比较合适,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的方式? 2、一般流程 (1)公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二十日内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公告可通过政府网站、张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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