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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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9]字0107 第0583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A 座10 层 电话:010 传真:010 二○一九年一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9]字0107 第0583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于2019年1月7 日召开的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12月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临时)会议,决定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19年1 月7 日召开。 2018年12月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 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 容。 2018年12月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 )、《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 2019年1月7 日下午3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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