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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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 “视源股份”)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州视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 案)》”)所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于2017 年4 月27 日出具了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 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现就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以下简称“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中, “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 称 “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提供了本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 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本所合理运用了书面审查、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 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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