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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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仁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200120) 15/16 Floor,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86 21 Fax:+86 2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仁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仁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上海仁微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罗玲律师、蔣湘军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股权 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 《上海仁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全程进行了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了 《上海仁微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8 年5 月18 日10 时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水芸路300 号A 座301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日期及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和会议审 议事项与《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根据《通知》,截止到2018 年5 月16 日下午3:00 股份转让结束后,在上 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其中自然人 股东6名,法人股东3名,1名自然人股东作为其中1名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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