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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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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上) 重点内容提示 本章提纲: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第三节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意义 第四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本章小结 习题 答案 重点内容提示: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及大纲》中规定: 1、了解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2、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 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了解学生的权利 了解有关学生全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表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即,法律和法规是相关而不同的概 念。 一、法律 广义的解释:泛指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 有规范效力的文件。 狭义的解释:指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按照 立法程序制定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 解释: 1、广义上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同义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曾庆敏.法学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 书出版社,1998:1056) 2、狭义上的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不同义 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体 系中的地位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同上) 也即,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二、法规 广义的法规概念: 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广义的法规与 “法”及广义的法律概念同义。 狭义的法规概念: 专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指由国务院或地方权力机关制定、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 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即狭义的法规 指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 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 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 示和规章。” 政策: 政策制定者是政党和国家机关,政策规定方向、策略和行动准则。政 策也具有规范意义。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从历史的角度看,近代西方教育制度引入时,清末即开始教育法制建 设。我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大致可分为两 个时期: 一、教育法律法规主要隶属于行政法规时期 所谓教育法规隶属于行政法规,是说国家的立法机构尚没有为教育 活动指定单独的法律文件,教育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只是通过国家行政 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决议命令等”来体现 的。 (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63 ) 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的“教育法规在国家法规体系中,隶属于 行政法规。除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原则性条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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