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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上)
重点内容提示
本章提纲: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第三节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意义
第四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本章小结
习题
答案
重点内容提示: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布的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及大纲》中规定:
1、了解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2、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
法从教。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3、了解学生的权利
了解有关学生全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表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即,法律和法规是相关而不同的概
念。
一、法律
广义的解释:泛指法律、法规、条例等所有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
有规范效力的文件。
狭义的解释:指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按照
立法程序制定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
解释:
1、广义上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同义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曾庆敏.法学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
书出版社,1998:1056)
2、狭义上的法律概念与法的概念不同义
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称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体
系中的地位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同上)
也即,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二、法规
广义的法规概念:
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广义的法规与
“法”及广义的法律概念同义。
狭义的法规概念:
专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指由国务院或地方权力机关制定、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
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
法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即狭义的法规
指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
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
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
示和规章。”
政策:
政策制定者是政党和国家机关,政策规定方向、策略和行动准则。政
策也具有规范意义。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从历史的角度看,近代西方教育制度引入时,清末即开始教育法制建
设。我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大致可分为两
个时期:
一、教育法律法规主要隶属于行政法规时期
所谓教育法规隶属于行政法规,是说国家的立法机构尚没有为教育
活动指定单独的法律文件,教育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只是通过国家行政
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决议命令等”来体现
的。 (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63 )
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的“教育法规在国家法规体系中,隶属于
行政法规。除宪法中有关教育的原则性条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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