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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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电力工 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 相关管理规定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 ,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府职能。 第三条 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监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 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 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 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 质量监督注册 第五条 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 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 注册申报 (一)注册条件 1 — — 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 ,勘察、设计、 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 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 ,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 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 ,由项目法人 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 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 ,由建 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 ,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 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注册申报工作要求 :电源工程、新建及扩建变电工程按单个 项目进行申报;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规模的线路工程、隧 道电缆工程按单个项目进行申报,在同一个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包 中有一条 (或两条)满足优质工程规模条件的线路项目的,其余 不满足规模的线路与其中一个项目一并申报;达不到国网公司优 质工程规模的线路工程按项目包进行申报。 第七条 注册审核 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主 要审核内容如下 : (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 ;未 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 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2 — —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 承担任务相符 ;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是否满足电力 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 ,须经项目法 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 注册证书 经质监机构审核 ,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 ,由质量监督机 构颁发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第九条 监督计划 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 ,质监机构应按照 《电力工程质量监 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 ,编制 《电力工程质 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3)。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项 目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内容要求。 第十条 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 《电力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 , 由各质监机构组织 ,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和定期巡视检查。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 《电力工 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 ,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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