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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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设计) PAGE PAGE 12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制度,各国都在不断研究如何更好的为其提供保护。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已经不再单纯涉及一部国内法,为了使育种者能够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许多国家联合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我国也加入了该联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被纳入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定》体系中。这就意味着,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他人的权利。因此在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国情,也要考虑国家利益和国际标准的平衡,故而建立一个合理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制度就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如转基因植物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否应采用较高标准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等。本文以植物新品种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研究其保护对象的范围和保护原则;在剖析世界各国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利弊;从而提出我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理论 (一)起源 知识产权法的本质是为激励有用的知识创造而设置的一项租金,也是为保证实现这项租金,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权利初始分配结构、标准和转让规则,故而任何知识产权种类的出现都蕴涵着深刻的经济因素。 周露:《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网址:/Article/CDMD-10652-2005118556.htm 2011-4-17最后访问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包括对具有生物活性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又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技术劳动,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育种人培育一个新品种一般需要10-1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并且要使得所培养的新品种具有相对稳定的遗传特性,在产量、品质、抗寒抗旱抗病虫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育种者必然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动。缺乏法律的保护,育种者既无法防止别人无偿繁育自己的品种,也无法预防那些未经同意就擅自以商业目的出售新品种的活动,育种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却难以得到回报,不能从中获利,打击了育种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为了保护育种者的权利,鼓励创造,一些国家率先制定了一些制度与法规,美国在 周露:《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网址:/Article/CDMD-10652-2005118556.htm 2011-4-17最后访问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文丛》(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活动日益活跃,植物新品种贸易不断超越国境,各国围绕如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本国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而出现尖锐的矛盾和纷争,为了缓和这种矛盾,也为了更大范围内保护育种者的权益,1961年12月,比利时、丹麦、法国等国家在巴黎签订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成为植物新品种国际国内保护的重要依据。 (二)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 植物新品种,照其字面解释,就是“新的植物品种”,即在此之前不存在或未发现的,并区别于现有的植物的品种。我国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植物新品种界定为,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所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但是知识产权并非对任何植物新品种都提供法律意义上的保护,首先,这里讨论的植物新品种不仅要求有其原有的生物学含义,还应当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其次,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野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种,它必须遵循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保护的内容属于可能产生积极经济效果的技术主体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围 按照张玉敏授的观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劳动成果,那么蕴涵着育种者智力劳动的植物新品种就应当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因此并非所有新的植物品种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根据产生植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有性繁殖的植物 有性繁殖是指新个体由两个有性生殖细胞,经过彼此融合形成受精卵,再由受精卵发育成种胚的,继而利用种胚繁殖植物的方式。包括植物种子和杂交育种。“个别国家如美国则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仅限于有性繁殖”。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无性繁殖的植物 无性繁殖有多种形式,一种是营养繁殖,是指新个体通过无性繁殖细胞(体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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