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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1、委付: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交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的行为。用于海上保险。 2、委付的条件:推定全损;不附条件;须经承诺。 3、委付的效力:委付成立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利益、义务全归保险人所有。 * 物上代位之委付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进行赔偿以后,受损标的的余损价值应归保险人所有。 具体做法:将残值从赔款中扣除,保险标的仍留给被保险人。 * 物上代位之残值的处理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投保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41条也有此规定。 *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总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情况1:一车主将其价值20万的私家车分别到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在A投保5万,在B投保6万,在C投保7万,均投保的是车损险。 情况2:一车主将其价值20万的私家车分别到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在A投保10万车损险,在B投保6万第三者责任险,在C投保10万车损险。 *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计算:某投保人先在A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40万元,而后又到B投保60万元,最后在C投保70万元。损失60万,请问在不同计算方式下各家公司的赔偿金额。 * 2000年2月20日,张先生被江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司机江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江某赔偿了张先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请问张先生获得了江某的赔偿后,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 * 案例:第三领域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各10万元和4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有合格驾驶执照,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赔付了张某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的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打捞人王某,打捞人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定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试分析此案得出结论。 * 案例二:关于物上代位原则案 ? 王涛原以为获赔无望,没想到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给了他希望。王涛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金,不符合新《保险法》设定的旨在保护广大投保人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两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判令双方的保险合同有效;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利息和原告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 在13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带病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已于2007年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书》,告知原告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 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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