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集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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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集锦 案例1 2008年3月,杨先生为自己的别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8日至2009年3月27日止。2008年11月,杨先生将该车转让给了李先生。但李先生并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一周后,张某向李先生借车用,车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勘察,并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确定维修费共计2.3万元。不过,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属除外责任为由,向李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书。 这种情况在以前的确不能获赔,不过,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你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李先生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情况。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在此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责任。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打个比方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这类车主应当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2 当事人叫周定海,2001年,他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款全额计价。今年1月初,周定海的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损为45517元,其中车头部分为36849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往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损失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陪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周定海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一审判决却认定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周定海表示不服,随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周定海对此表示不理解。 周定海:我认为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完全错误的。一审判决,我们根据法律条款法规认为你这个是错误的,提交给中级人民法院,他又维持原判。我认为法院根本没有按照条款走。所以我现在已经写资料向高院抗诉。我不是为了这点钱,是为了一个公道。   周定海认为,保险公司按新车收取保费,就应信守合同按新车价赔款。同时,他认为保险条款暗藏陷阱,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   周定海:保险这个条款很多很多。这个有几万个字,我们不可能去看,你假如说特别要注意的话要特别提醒,你保了这个以后要怎么样赔,要特别提醒。不可能这么傻,我按新车保险,你以旧车赔款,那不可能的事。 周定海和保险公司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按新车收取保费,按年折旧率计算赔偿额度是否合规合法。对此,主审该案的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楼立立这样解释。   楼立立:简单打个比方,如果车子旧的按新车投保,最后制造一个保险事故,让你无法辨别,全损,变成新车陪,变成一种获利了。也就是说不可能赔你一辆新车,保险有个填补原则。保单里面有这么写明,都符合法律要求、符合法律原则,否则就可能有漏洞。   但是周定海表示无法接受这样的解释。他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文本身就是不合理,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他表示,他将会为此抗争到底,为所有的投保人讨回一个公道。 案例3江苏警方破获连环骗保大案 江苏警方日前破获一起“铁钉入脑”、“触电致死”的连环骗保大案。 2009年6月,徐州市民张玲因为摔倒,头部插进了一根10厘米长的铁钉,经全力抢救命虽保住了,却处于植物人状态。而徐州市人民医院医生施救中发现一根铁钉入脑竟有两个钉眼,家人随即报警。 民警认定,钉子能够整个扎进头部,说明力量非常大,如果是摔倒不可能扎得这么深,况且还是两个钉眼。 案发时屋里只有3个人,张玲、王春(张玲丈夫)、王春的弟弟。经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警大队调查,出事前10天,张玲、王春夫妻俩曾遇到车祸,王春腰部以下瘫痪。“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下肢瘫痪的人做不到钉人、伪造现场。所以王春暂时被排除嫌疑。” 很快,警方也排除了王春的弟弟作案的可能。案发当日,王春的弟弟在附近一个网吧上网,有上网记录,还有监控录像。案件侦破陷入了困境。 不久,保险公司来电话称,张玲出事前曾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高达30万元,受益人是其丈夫王春。 王春重新进入嫌疑人名单,民警开始暗中侦查王春。7月15日,蹲守的民警在连云港一家网吧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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