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措施的研究.doc

  1. 1、本文档共6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措施的研究 PAGE 论文题目: (中文)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措施的研究 (英文)The Research on the Issues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and the Method of Anti-avoidance 所在院、系、所 : 公共管理学院 专专业、名、称 : 公共管理硕士(MPA) 指 导 教 师 姓 名 职 称: 张余文 副教授 论 文 主 题 词: 国际避税;反避税;对策 学 习 期 限: 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 论文提交时间: 2005年11月25日 摘要 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手段主要是纳税人主体和征税所得客体之间的转移组合,而形成的几种典型的国际避税方法:避税港避税、转让定价避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和资本弱化避税。 这些国际避税的方法和手段均是建立在各国税制差异和税收法律的漏洞之上,其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美国的西蒙·帕克和约汉·扎未克斯在2002年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由于对进口商品的高报价,和对出口商品的低报价,使美国在2001年损失联邦所得税高达531亿美元。人大财金学院教学素材,《美国的教训》,载于人民大学财经学院教学网站,。当一些高税负国家发现自己的财政收入顺着有形和无形的漏洞流出时,各种“亡羊补牢”的反避税措施便应运而生。美国是最早实行反避税的国家, 人大财金学院教学素材,《美国的教训》,载于人民大学财经学院教学网站,。 避税港对策税制。美国为反避税港避税,明确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包括在避税港设立的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的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税 反转让定价税制。反转让定价税制的关键是对转让定价的调整,美国总结出三类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比较利润法,、预约定价法。 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一是在国内立法中制定目的在于反滥用税收协定的特殊条款,如瑞士在1962年出台了《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二是在税收协定中列入反滥用协定的特殊条款。 资本弱化税制。资本弱化税制是把企业从股东,特别是国外股东处借入的资本金中超过权益资本一定限额的部分(中国对关联企业间贷款限额为注册资本金的50%),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资本,并规定这部分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支出。 国际盛行的避税浪潮同样不会放过中国,我国在加入WTO后,市场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度加深,外商投资领域、地域、股权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更多地进入我国。截止2005年1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12504个,合同外资金额11094.4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661.96亿美元。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2005年1月全国吸收外资情况》,载于商务部网站, 2005年2月。 外资的引入,带来了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也带来了严峻的“三资企业”避税问题。根据2003年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平均亏损面达到51%到55%。蒋潇菁,《 蒋潇菁,《外资企业“长亏不倒” 中国掀起“反避税风暴》,载于中国新闻网,2005年6月 我国的反避税法规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开始,我国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而言,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反避税税制立法权威不高,存在着与上位法的冲突。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43号)第28条规定的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而《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不仅规定了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而且还规定了具体的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即独立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很明显,法未修订,而规程已改,留下了规定和法律的冲突的隐患。 二是预约定价税制程序繁琐,总局授权不明,基层税务机关缺少开展预约定价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第118号)中规定的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谈判

文档评论(0)

a1335558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