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伤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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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带薪假期期间发生伤亡,并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不能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利用带薪假期旅游,在由公司直接前往机场、车站等出行站点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根据相关规定该路途中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工作应酬、企业年会上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工伤?因长期应酬喝酒导致疾病能否认定为职业病? 答: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工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无论是因维系业务陪客户喝酒或是员工、领导敬酒培养感情,都不能被认定作工伤。 同时,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因此,喝酒应酬导致的疾病并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职业病,亦无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员工在工间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答: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间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因此也应该归于工作原因。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工间休息时发生事故符合“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的条 件,应认定为工伤。另需注意的是,是否是“工作原因”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如旅游、联谊舞会、体育比赛等),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衡量工伤与否有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要分情况看: 第一、联谊舞会、体育比赛是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是为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建设企业文化、实力企业形象而做出贡献,归根到底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纯福利性质的集体活动,如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且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的疗休养、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活动与工作无关,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企业为减轻受伤员工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可以事先为员工购买诸如人身意外险之类的商业保险。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员工在参加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集体活动是否与工作业务有比较直接的关系; 2.集体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 3.集体活动举行的目的是否与企业利益相关。 工伤认定探讨小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突发脑溢血,迅速送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1)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2)郭某突发脑溢血是在旅馆里,并不是发生在出差途中的飞机、火车等旅途工具上。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某工厂铆工皮某,正在车间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钢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皮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皮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致残,故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职工孙某下班时骑自行车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手臂骨折,是否是工伤? 分析: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这种情况认定工伤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相撞发生的伤害事故。本案中前三条情况孙某全部符合,但最后一条也是关键的一条他不符合,缺少了构成工伤的要件之一,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 (新工伤保险条例)  案例: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分析: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为本厂去采购物资,其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责任事故,能不认定工伤吗 【案例描述】对于28周岁的小何来说,2003年是其伤心的一年,他由一个身体健康的青年变成了残疾人。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7月14日15时,小何因赶生产任务,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于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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