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哲学基础民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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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哲学基础民法学论文 关键词:不作为/侵权行为/法哲学基础 内容提要:支持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哲学理论包括自由 主义理论、共同体理论和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理论。侵权 行为法中规定合理范围内的作为义务,是对自由的必要限 制,会导致社会整体幸福的增加。只有这样,人才会拥有 真正的自由。 一、自由主义理论 认为不作为承担侵权责任是对个人自由侵害 的观点,是对自由观念的片面理解。在不同的阶段, 对自由的观念不同。即使是将自由作为“最为显着的价值” 的自由主义的法哲学来看,也支持作为义务,亦即支持追 究不作为的责任,其理论的支持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强调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否定积极作 为义务 人们通常认为以洛克为鼻祖的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理论 不赞成与他人有关的积极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对英美法 系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影响的古典自由理论,支持人们应该 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的观点,以致在讨论救助问题时,不 可避免地要研究该理论。自由的自然权利理论不仅为阻却 暴力义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救助义务转化为更普遍、 不限于刑事侵害的、在侵权法和刑法上都更有强制执行力 的义务打下了理论基础。自然的功能在于引导人们趋向善, 其最重要的功能当属保护人们的生命不受剥夺。自然的基 本法则是使人类得以存续的积极命令。按照洛克提到的 “自然法的强制力”理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力 通过制止和惩罚违法行为来执行自然法。除了人人都享有 的惩罚权利之外,特定的受害者还有权对其所遭受的损害 要求赔偿。这就是刑法和侵权法的自然起源。人虽然具有 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 的自由。保存生命是人的天然权利。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 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1从洛克的观点 来看,不仅可以从保存自身的权利,推演出不得侵害他人 生命的义务,而且可以推断他同意在对自己不构成危险时, 采取积极的行为保护他人生命。 新自由主义观点中也体现了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理论 支持,在观念上由强调纯粹个体的个人转为强调社会性的 个人,在对待国家的观念上,从强调“警察国家”转变为 “福利国家”,主张国家应全面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干预社 会生活。其消极自由观形成了三个命题:其一,自由就是不 受他人的干预;其二,限制自由是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 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其三,必须保留一种任何 权威以任何借口都不能侵犯的最小限度的自由。2根据消极 自由的命题,在保护最小限度的个人自由的原则下,并没 有否定积极的作为义务,而是肯定了 “存在着与自由的价 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时”可以限制自由。 (二)社会契约理论与保护他人的作为义务 自由主义理论者坚持的社会契约论也为不作为侵权提 供了理论支持。其认为,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形成“互为 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市民社会。3通过这种契约,每 个人都将其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社会即承担 保护其所有成员的义务。构成社会的每个人都获得其生命、 自由和财产受到保护的权利。社会契约论还为个人对国家 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对个人承担的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承 认市民和国家之间存在对应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人们一 致同意构建社会的社会契约而形成。个人违反契约项下义 务时,他即违反了他对同意缔结这个契约的其他人所承担 的义务。4康德以社会契约论来构建公共权利的框架,认为 国家保护市民生命安全的义务是共同体通过社会契约而产 生的义务:个人意志服从于国家的威严,以保护那些无法自 我保护的社会成员。为回报这种保护,每个人都负有积极 义务,使用其财产以协助国家保护其同胞。海曼的自由共 同体理论则进一步认为,国家必须保护处于危险中的人的 生命安全,比如溺水的人。虽然国家通常通过其官员履行 这种职责,但在某些情形下官员可能不在场或者可能需要 协助。一般救助义务也源于社会契约,也能够延伸至对个 人承担的义务。首先,它是缔结契约的其他当事人为其自 身利益所承担的义务。未能救助他人脱离危险的人不仅对 国家为不法行为,而且对他本应救助的人也存在过错。因 此,适当的赔偿不仅包括对受害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还 包括对国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5 波斯纳的理论建立在准契约的基础上,认为,假如社 会的所有成员能够以一定的方式聚集在一起,他们会一致 同意,作为一种合理的彼此相互的保护措施,任何人,在 可以花费自己微不足道的成本(时间、危险或其他方面)的 情况下如果可以警告危险或救助处于危险中其他人的话, 则别人都会要求他这样做,对于救助这种双方的允诺会产 生一种契约。现实中,在这么多人之间形成真实的合同是 不可能的,交易成本不允许。在具体案件中,不考虑这些 因素,法院如果强加那些不对其他处于危险之中的人予以 救助的旁观者侵权责任,此种侵权责任充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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