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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酌定理由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实现的程度。 2、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四、离婚的效力 (一)离婚时夫妻人身效力 1、再婚自由恢复 2、扶养义务终止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4、同居与忠实义务的消灭 5、姻亲关系的消灭 (二)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 (1)、共同财产的分割 A、分割原则 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B、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C、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奖章、金牌) (2)、债务的清偿 A、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B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包括:1、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的个人债务;2、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欠的债务;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3)、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 条件: 1、被帮助方确有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 2、经济帮助方仅限于离婚时; 3、给予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4、帮助是适当的。 (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1)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 1、婚姻法36条1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2、两岁以上10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抚养,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3、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A、负担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所谓给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内。 1、数额 2、给付期限 3、给付方法 B、变更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离婚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 (4)、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A、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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