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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
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2)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4、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5、论《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由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产生的具有国际性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但有关当事人的能力,有关代理的形式要件,以及一些法定代理、职务性代理、信托代理关系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适用按照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选择的某国国内法。当事人未选择时应以代理人营业地法律为准据法。无营业地的以惯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4)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
A强行法的适用,优先适用内国法律有关代理的强制性法律规范。B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只有在公约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拒绝适用。C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D保留条款。公约规定,除了在银行交易中,为银行或银行团进行的代理、保险业务中的代理,以及在行使职权时替私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公职人员的行为,缔约国有权保留不适用公约。
6、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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