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电大刑法学考试必考重点(完整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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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76 中央电大刑法学专科考试小抄 名词解释 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5、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7、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8、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10、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1、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12、犯罪动机 :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13、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5、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7、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9、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0、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21、边疆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2、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3、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和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即宪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4、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25、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6、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7、邢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8、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29、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30、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31、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32、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33、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34、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就是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35、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6、时效:就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7、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38、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赎供述司法机关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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