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打印版】2018法考民法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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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民法笔记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自然人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原则上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 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 的时间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 (如接生婆的证言)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 定解除条件”。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 “ ” 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 娩出时为死体 ,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系“单向度”,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 而“享有民事权利” (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 ” 包括负担义务 的资格。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 原则上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 (如医生或救 援人员的证言)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4 )根据 《继承法意见》,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照下列规则推定其死亡的先后顺序:①推定没有 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 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5)根据 《保险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人身保险的 保险金系被保险人的遗产: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 - 1- 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同时,根据 《保险法》,受益人与被 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需要注意的是,在生理死亡推定上,上述保险法的规定是特别法,继承 法意见的规定是一般法。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18 周岁以上,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行为能力的欠缺被否认。 2 8 1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周岁以上,不满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的实施法律行为,纯获利益(即 不负担法律义务如赠与)的法律行为有效;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不能独立实施的单 方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无效;不能独立实施的 多方法律行为 (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 三、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须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须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 请”“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 ” ① 须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 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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