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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18.追加诉讼请求: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不变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
1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20.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1.法院调解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2.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23.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4.对等原则: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给予同样的限制。
25.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
26.合议制: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制度。
27.陪审制度: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28.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以上人员回避的制度。
29.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30.两审终审制度:指某一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就告终结的制度。
31.民事诉讼主管:指法院与其他国际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处理民事争议的关系。
32.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管辖。
33.普通地域管辖:指按照当事人的住所与其所在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34.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5.管辖恒定: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36.共同管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37.牵连管辖: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关系的其他案件。
38.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39.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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