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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法律法规常用行政处罚内容
2007年
案 由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条 款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条 款
处 罚 内 容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生产)、第十四条(经营)、第二十三条(制剂)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超范围经营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提供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未经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疫苗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生产(制剂)、经营许可事项案(选择性案由)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警告,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2)逾期不补办的,原发证机关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 (3)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1)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1)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2)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1)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2)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3)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委托、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销售第二类疫苗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加盖企业印章进口疫苗通关单复印件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销售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案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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