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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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消费者问题的表现: 经营者公布有利的信息,隐瞒不利信息,虚构、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信息; 许多新型消费品,消费者难以判断; 现代消费品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危害和隐患; 消费者取证难。 消费者运动的概况 发端于美国,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组织——纽约消费者协议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全国性的消费者联盟 首先掀起了争取洁净食品和药品的斗争,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步延伸到汽车等耐用消费品、环境损害等领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安全价值(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交易公平价值 福利价值:消费者需求的满足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2、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如:过度严格的安全防火条例可能会使所有小旅馆倒闭) 3、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4、综合法律保护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 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侵害的表现: (1)对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回答; (2)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 (3)故意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瑕疵、危险性、副作用; (4)对应当在商品或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 3、自主选择权 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第10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赔权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赔偿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使权利的情形: (1)由于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未提供必要安全设施而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人身受到损害或财产遭受损失; (2)服务提供者服务方式不当而致使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损; (3)因不公平交易条件而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4)遭受侮辱、殴打或其他不公平对待,而致使人身及财产受损; (5)因商品瑕疵或缺陷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 索赔途径: (1)私力救济:直接要求经营者赔偿或要求消协协助其赔偿; (2)公力救济:申诉或诉讼。 8、受尊重权 第14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第15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10、反悔权(无理由退货权)  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义务 第16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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