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电大《刑事诉讼法学》专科期末必备考试必考重点【精编版】.doc

2019电大《刑事诉讼法学》专科期末必备考试必考重点【精编版】.doc

  1. 1、本文档共3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2019电大《刑事诉讼法学》专科期末必备考试必考重点【精编版】.doc

PAGE PAGE 33 电大刑事诉讼法学专科期末考试小抄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2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0、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32、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3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iuad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