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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必须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三条 股份社负责经营管理股份社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四条 股份社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有关政策法规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同意后,交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立
第六条 股份社设立5人的理事会和3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每届任期3年,与村委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社股东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选出理事长、组长。
本社有选举权的股东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七条 股份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股份社的决议,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如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大会或各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份社享有以下的权利:
1、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2、由本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3、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4、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份社享有以下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2、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3、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
(一)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1、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2、审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或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3、审议、决定股份配置、认购及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4、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5、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股东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股份社经济发展计划、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3、讨论决定股份社土地承包和物业租赁方案;
4、讨论决定股份社建设工程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招投标方案;
5、讨论决定资产量化(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报酬分配方案;
7、审议和修改股份社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8、选举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罢免理事会成员;
9、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和股东大会;定期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股东代表会议和股东大会通过的决定;
3、起草股份社章程和提出修改意见;
4、制定经济发展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5、制定土地发包和物业租赁方案并组织实施;
6、草拟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和招投标方案;
7、制定资产量化(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8、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1、每月对股份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张榜公布;
2、审核会计报表和受理股东委托查阅账目;
3、监督股份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的实施情况;
3、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4、代表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的协议、合同的签订;
5、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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