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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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Product Liability Law)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 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 产品责任指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销售商由于生产、批发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致使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 1、产品责任法的含义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销售商和受到损害的产品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1) 产品法是属于公法(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 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2)产品责任法调整的是特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一般是指由于使用产品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将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排除在外。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主观条件 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看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无论产品制造商、批发商和销售商等是否有过错。 (二)客观条件 1、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 (1) 设计上的缺陷 (2)原材料的缺陷 (3)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4)指示上的缺陷 (5)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2、必须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实 3、产品质量不合格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 、美国产品责任法迅速发展的原因 1、二战以后美国经济迅猛发展,科技进步迅速; 2、在美国属于产品责任范畴的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惊人; 3、与美国的司法、律师制度有关; 4、在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力量比较强大,因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远比欧洲国家强烈。 二 、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依据 1??、疏忽(Theory of Negligence) 所谓疏忽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原告以疏忽为理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负有以下举证责任: (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2)原告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被告的疏忽与原告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2、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损害。 (1)?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 卖方的明示担保包括: A、出售的商品必须与卖方作出的对有关商品的事实的确认或允诺相一致; B、出售的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说明书的表述相一致; C、整批商品必须与该商品样品相一致; (2)?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A、?商销性的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of Chantablity) B、 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3)?违反担保诉讼中的有关当事人 (4)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原告仍然负有以下举证责任 A、产品有缺陷,该缺陷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 B、原告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即有损害事实 C、产品的缺陷与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则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其是否有过失。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 (1)??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2 )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3)?产品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只要原告已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一)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二)自担风险; (三)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产品; (四)特殊敏感性或过敏; (五)擅自改动产品。 四、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的损害赔偿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一)人身伤害 1、过去和将来所必要的医疗费用的开支; 2、因身体残疾而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或挣钱能力的减弱; 3、因肢体残疾所遭受的身体上的疼痛与痛苦; 4、精神上的痛苦与苦恼。 (二)财产损失 (三)商业损失 (四)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五、涉外产品责任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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