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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职业道德及房地产法规知识 第一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概述 (一)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修正)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 (二)相关规定: 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地方规定--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 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8]第078号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2003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管理 (一)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种类 1、 房地产咨询机构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3、 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第57条/第11条) 1、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4、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程序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  (四)年检与其他法定义务要求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3、14条 三、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1、对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的管理 2、对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的管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认证 3、对从事房地产经纪评估人员的管理 四、中介业务管理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一)中介服务合同 ——案例分析: 陈坚祥与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6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坚祥,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商业新村8座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梅菉镇糖厂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梁羽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卫全,该公司佛山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辉,该公司佛山分公司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惠乐楼地铺。      法定代表人:麦剑强,经理。      上诉人陈坚祥与被上诉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穗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交电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祥兴隆房屋中介服务部是由陈坚祥开办的个体工商户。2005年3月杜伟超为租赁房屋要求陈坚祥提供中介服务,但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之后双方曾到五金交电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旁鸿图路的房屋看现场。2005年5月22日,五金交电公司与肖伟诚达成了租赁合同关系,由肖伟诚租赁上述的房屋。陈坚祥知道后,认为杜伟超与肖伟诚是三穗建筑公司的员工,租赁的房屋是用于三穗建筑公司的员工居住,当时是其介绍杜伟超与五金交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麦剑强认识的,所以认为促成三穗公司、五金交电公司达成租赁合同关系提供了条件,故要求两公司向其支付中介服务费,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陈坚祥于2005年9月20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费者委员会曾向三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陈坚祥于2005年10月31日向法院起诉肖伟诚及五金交电公司,但于2005年11月22日以双方有意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之后经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双方并未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1月9日消费者委员会向陈坚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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