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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见【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 】 一、项目管理 按照现行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具体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阶段。 1.项目单列。从2009 年起,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将作为农 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单独一类项目,与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 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相并列。 2.编制规划。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为单位,2009 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需做三年规划(2009-2011 年);2010 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需做两年规划(2010-2011 年); 2011 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只做2011 年当年规划。 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规划需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3.年度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每县年度任务量不低于1 万亩,在分配给本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任务范围内上不封顶,不搞平均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应按灌区、流域或某一相对完整连片的耕地进行全面规划,其整体建设任务可分年连续实施。 4.项目评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规划和当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实行“等额评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安排,国家农发办以省为单位下发审定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安排,国家农发办将要求该省另外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同时按不予立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扣减第二年该省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 5.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规划一经审定,各地应在全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独反映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当年建设内容。国家农发办批复全省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不再单独批复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年度计划。 6.项目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进行验收。国家农发办结合对该省项目验收考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进行验收考评,不单独组织验收考评。 【竣工验收】 7.严格奖惩。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抓得好、管理严、成效显著的示范县,可加大投资规模,给予连续扶持;对工作绩效差、问题突出的示范县,依据客观公正的检查考核结果,国家农发办可直接做出暂停某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决定;对于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上报的暂停某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请示,国家农发办将 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原则上予以审批同意。暂停的期限为一年,一年 期间整改到位,可继续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一年期间整改 不到位的,终止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 (一)重点区域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原则上应在《全国新增1000 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核心产区800 个产粮大县及粮食后备产区的部分重点县的区域内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并非完全覆盖800 个县,而是在800 个县内择优实施;如确有必要,对未纳入800 个县的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也可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 (二)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凡是立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县(市、区,农场,团场),即命名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示范县要集中力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一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2009 年除外)。 (三)示范县的入选条件。示范县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为单位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产生。入选的示范县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 一是客观因素,即水土资源条件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外部灌溉水源有保障、开发潜力大、粮食产量高、商品粮调出能力强的县,重点考虑耕地面积、中低产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商品粮调出能力等重要因素。二是工作因素, 即示范县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地方财政配套能力和支农资金整合能力;当地农民群众要求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高,项目区90%以上的农户同意实施项目,愿意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筹资投劳任务。示范县农发办事机构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工作业绩突出。 (四)项目区的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原则上应选择新建项目区进行实施。对完全选择新建项目区确有困难的县,允许在1998 年(含)以前年度曾经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且建设标准偏低的老项目区内立项实施。 三、资金管理 1.财政资金补助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 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因没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明确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为1000 元),但最低不低于1000 元,防止搞成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具体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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