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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1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卫生部 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1: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1: 涉及护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条件,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54条) 过错推定原则:特殊情况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过错,即行为人须举证自己没有这方面的过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58条)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患者知情权为例) (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 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 (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客观、真实、确定的发生) 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 不管在何种情况下没有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证明 否定过错情况医院证明难度极大,行为、结果、过错由患方举证,免责事由由医院举证; 过错推定的三种情况由医方举证没有过错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4 法定免责事由及敬业敬职义务(尽职尽力是我们永远不变的尚方宝剑,按照护理规范实施护理行为,确保无过错是法律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3 第五十五条 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律特别授权行为(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要求我们要有书面的证据,预防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让护士陷于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5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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