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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住宅设计规范》与旧版本比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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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条文 8.7.7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 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 原规范:一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2、电话通讯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电话通讯进户线不应少于1 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装设电话插座; 原规范: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每套住宅设置家居配线箱应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对于较小住宅套型设有电视、电话和信息网络线路即可,因此提出 “宜设”家居配线箱。 修改的条文 8.7.8 住宅建筑宜设安全防范系统。 原规范: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 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对于建筑面积在 50,000m2 以上的住宅小区,要根据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设置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的安全防范系统。在有小区集中管理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呼救信号、紧急报警和燃气报警等纳入访客对讲系统。 9 条文说明 如何区别“公寓”和“住宅” 由于本规范的条文没有出现 “公寓”一词,所以本规范没有对公寓进行定义,但是规范执行中经常有关于如何区别“住宅”和“公寓”的疑问,在此作以下说明: 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目前,我国尚未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 The End * 修改的条文 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 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原规范: 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条文中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值是按III 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 用采光系数评价住宅是否获得了足够的天然采光比较科学,但由于采光系数需要通过直接测量或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在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比密切相关,为了与《住宅建筑规范》相关条款的协调,本条文中给出了“采光系数”的同时,也规定了窗地面积比的限值。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 1/7 楼梯间 0.5 1/12 修改的条文 7.1.8 除严寒地区外,住宅的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原规范: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修改的条文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45dB;(原规范:50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37dB;(原规范:40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45dB。 原规范: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 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做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修改的条文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原规范: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 40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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